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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活动策划的书籍,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一审宣判:有期徒刑12年

时间:2021-02-08 13:12:48   作者:www.wyx186.net   来源:网络   阅读:  
内容摘要:2020年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同案被告人张磊贪污罪。被告人李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被告人张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元一万元;

2020年1月3日,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教授李宁、同案被告人张磊贪污罪。被告人李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0万元。被告人张磊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十元一万元;贪污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宁利用担任中国农业大学教授、中国农业大学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的职务便利,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李宁研究组主任,负责管理多项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被告人张磊采取贪污、虚拟开发等手段,以门票、虚假劳动支出等方式,共计腐败项目研究经费3756万余元,其中其他腐败项目组成员负责2092万余元。上述项目由李宁、张磊划入李宁控制的账户,用于投资多家公司

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宁、张磊利用李宁的职务便利,贪污、骗取科研经费,数额巨大。李宁、张磊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近年来国家不断调整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根据最新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刑法谦抑原则,而按李宁、张磊名下间接费用占比最高计算,减少的345万余元已不能认定为犯罪所得,但仍应认定为非法所得,故被告人李宁、张磊贪污3410万余元。在共同犯罪中,李宁为主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本案赃款已追缴一部分,可以酌情对李宁从轻处罚;张磊为从犯,认罪悔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贪污贿赂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并依法判处学徒十年以上的,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被告人李宁、张磊以李宁、张磊的名义清点、降低间接费用最高比例后,贪污3410余万元,属于“数额极其巨大”的量刑范围。在共同犯罪中,李宁是共同腐败的主犯,具有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本案部分赃款已追回,李宁可酌情关于活动策划的书籍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问:本案审理期限5年以上。这符合法律吗?为什么这个案子现在重审

A: 被告人李宁、张磊贪污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历时5年。主要涉及刑法的修改、2016年两高司法解释对犯罪数额的调整以及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的改革。

(2) 本案涉及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具有较强的政策性。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科技创新战略,最大限度地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直关注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政策的变化,并认真研究了国家和中国农业大学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文件。判决充分考虑了上述因素。

(三)鉴于近年来国家不断调整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根据最新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刑法谦抑原则,检察机关指控的贪污事实,按照李宁、张磊名下间接费用的最高比例减少,减少的345万元不能再用于刑事鉴定,充分体现了“从古到今”的司法原则。

3.问:李宁作为我国动物转基因研究领域科学家的特殊地位及其对科学研究的贡献,对其定罪量刑有影响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任何人犯罪,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作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李宁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判刑也深感遗憾。但无论谁违法,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身份都不能成为凌驾于法律之上或超越法律的借口。法院在判决刑罚时,将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对其判处的刑罚。

4.问:李宁的犯罪是否与当时的国家科研基金管理体制有关?在定罪和量刑时是否考虑到这些因素

A: 近年来,国家科研基金管理体制不断修订和完善。随着科研体制改革,国家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作了一些比较宽松的调整,允许项目结余资金在一定时期内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但国家也一直在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管理。一是国家专项科研经费不得擅自用于其他个人项目,不得用国家科研经费支付个人项目。二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李宁没有为相关科研项目自筹资金,涉案资金全部来自国家财政拨款。因此,李宁的犯罪不能归咎于国家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制度的完善。三是对科研经费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管理要求。

李宁的犯罪行为与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没有直接关系。到目前为止,国家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的主要目的是支持科学研究,鼓励科技创新,但必须按照规定由单位整体管理,有严格的审批程序,不能挪作他用,更不用说套利了。无论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如何调整,监督原则都不允许个人自肥。

根据庭审查明的涉案款去向,李宁以贪污、诈骗、虚开发票、虚假劳动支出等手段将涉案款转入其个人控制的银行账户后,大部分用于李宁个人投资公司或增资扩股。涉案的北京全顺捷达科技有限公司和无锡科捷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截至案发时均未从事任何科研活动。而且,上述公司既不是中国农业大学设立或授权的,也不是中国农业大学指定和批准的科研平台。中国农业大学不清楚上述公司的设立和投资情况。

本案涉及的部分资金为个人所有。根据检察机关当庭出示的王某供述,他是吉普林、吉福林的临时聘用司机。张磊曾让他以自己的名义开一张银行卡,交给出纳员欧某,用于收取和支付额外的账户资金。司机辞职后,发现银行卡上有60多万元。因为公司从不要钱,他就用这些钱买理财产品和个人消费。

A: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李宁贪污的钱包括三部分。一是实验结束后的动物淘汰费和牛奶销售费,二是他名下和他人名下的项目资金余额,三是他名下和他人名下的服务费余额。其中,李宁不仅以自己的名义侵吞科研经费,还利用虚开223张发票的手段,以他人名义套取大量科研经费,金额达2092万余元,占总额的82%。为此,检察机关出具了报销文件、戴某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张磊供述等书证,认定上述事实证据确凿。

7.问:庭审中,李宁拒不认罪,其辩护人也为其无罪辩护。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一切案件的量刑都要注重证据、调查研究,口供不能轻信。只有被告人供述,如果没有其他证据,才不能定罪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如果证据真实充分,才可以定罪处罚。”庭审中,虽然李宁拒不认罪,但检察机关出示了大量证据,包括同案被告人张磊的清晰、稳定的供述,李宁公司两名柜员及其他多名证人的证言,以及相关的取款书证。证据可以相互印证,与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一致。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在本案审理中,李宁拒不认罪。法院尊重和保障李宁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标签: 李宁  科研  经费  张磊  国家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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