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联合发布了《网络视听信息服务管理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条例》明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三)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和虚拟现实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和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予以显著标识,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和虚拟现实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
四。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用户利用基于深度学习和虚拟现实的虚假图像和音视频生成技术制造、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辟谣,并将有关情况报网络信息、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备案。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人表示,出台《条例》是为了促进网络视听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条例》明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提供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应急响应、员工教育培训、小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并具备适合新技术和新应用发展的安全可控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
《条例》明确,网络音像信息服务提供者以新技术、新应用为基础,开展具有媒体属性或者社会动员功能的音像信息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估,或者调整和增加相关功能;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商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用户利用基于深度学习和虚拟现实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和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要有显著标志,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和虚拟现实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
《条例》明确,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部署应用非法音视频和非真实音视频识别技术,发现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生产的,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应当按照约定停止传播,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用户利用基于深度学习和虚拟现实的虚假图像和音视频生成技术制造、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网络信息、文项目策划书范文案例化、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备案。
本规定所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网站、应用程序和其他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制作、发布和传播音视频信息的服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商是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个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用户是指使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各级网络信息、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网络视听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视听信息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和虚拟现实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复制音像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复制国家规定范围内单位发布的音像新闻信息。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信息内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传播,并在显著标识后继续传播。
第十五条网络音像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方便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和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主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规范,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网络音像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持网络日志,配合网络信息、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提供必要的技术和数据支持和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