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对朝鲜实施下列产品禁运:
1.仅为生计目的而确餐饮营销理念的基本要求定的交易,不涉及朝鲜核或弹道导弹计划或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或2270(2016)号决议禁止的其他活动产生的收入。
进口属于上述交易的,应当在申报进口时向海关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附件2)。如果可靠情报证实,这笔交易不是为了民生,也不是与朝鲜的核或弹道导弹计划有关,海关部门将不会予以放行。
2.经证实,经朝鲜运输的非原产于朝鲜的煤炭仅用于从拉森港出口,此类交易不涉及朝鲜核计划或弹道导弹计划或联合国安理会第1718(2006)、1874(2009)、2087(2013)、2094(2013)或2270(2016)号决议禁止的活动的创收。
属于上述交易的进口,企业应当事先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资料和申请,并通过商务部报送外交部。企业须报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委员会备案后才能进口。进口报关时,企业应向海关提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书(附件3)和原产地证明。如果可靠信息证实交易不属于此类例外,海关部门将不予放行。
3、 禁止向朝鲜出口航空燃料,包括航空汽油、石脑油航空燃料、煤油航空燃料和煤油火箭燃料,但下列两种情况除外:
1.联合国安理会制裁委员会已具体批准将经核实满足基本人道主义需求的航空燃料逐案移交朝鲜,但必须作出特别安排,有效监测其运送和使用情况。